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树立科学的研究生培养评价导向,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学校修订了《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业经2021年12月22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2021年第二十七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
吉林农业大学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
为全面提升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质量,建立健全科学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博士生学术成果审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具体审核工作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严格审核博士生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审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条本规定中要求的学术成果是指博士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且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吉林农业大学(博士生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吉林农业大学)。指导教师是学术成果的第一责任人,博士生所提交的学术成果应首先由其指导教师审查,并明确签署意见。
第三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各学科学术成果的具体要求,学术成果不能低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执行。博士生取得的学术成果应满足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规定,方可申请学位。
第四条自然科学类博士生取得的学术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生以第一作者在SCI收录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博士生以第一作者在EI(核心)收录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博士生以第一作者在EI(核心)收录期刊或卓越期刊目录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指定的高水平出版社公开出版学术著作 1 部。
(四)博士生以第一作者在EI(核心)收录期刊或卓越期刊目录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博士生为第二发明人获得授权国际发明专利1件,或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件。
(五)博士生以第一作者在EI(核心)收录期刊或卓越期刊目录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以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博士生为第二完成人获得经国家审定、认定的新品种1项,或国家审定的一、二类新药1项。
(六)博士生获得国家级科技奖1项。
(七)博士学位论文首次评审结果为AAA(不含论文增聘结果),且评审平均分数为90分以上(含90分),博士生在申请学位时可不做学术成果的要求。
第五条人文社科类博士生取得的学术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SSCI、SCI收录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在CSSCI收录期刊(核心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在CSSCI收录期刊(核心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CSSCI收录期刊(扩展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四)在CSSCI收录期刊(核心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党报理论版发表文章1篇(2000 字以上)。
(五)在CSSCI收录期刊(核心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指定的高水平出版社公开出版学术著作 1 部。
(六)博士生获得国家级社科成果奖1项。
(七)博士学位论文首次评审结果为AAA(不含论文增聘结果),且评审平均分数为90分以上(含90分),博士生在申请学位时可不做学术成果的要求。
人文社科类博士生至少有1篇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SSCI、SCI、CSSCI收录期刊(核心版)发表学术论文,其余学术论文(不含党报理论版文章、学术著作)可以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
第六条发表在各类学术期刊上的书评、访谈、会议综述,广告页上的非论文形式的文章,不作为学术成果参考。在SCI、SSCI 收录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为原创的研究论文(Article)和特约的综述性论文(Review)。
第七条本规定中学术论文发表的刊物是指正式刊物(有ISSN、CN刊号或ISBN出版号的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年刊、专辑、会议论文集等。
第八条学术论文均以各检索数据库显示信息为准。中科院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升级版或基础版)》(大类分区)为准;卓越期刊目录以当年度《中国科技卓越期刊行动计划入选项目》为准;CSSCI收录期刊(核心版)、CSSCI收录期刊(扩展版)以当年度CSSCI来源期刊目录所列期刊为准。
第九条学术著作的认定以CIP数据“著”字样为准,第一作者以CIP数据标注为准。自然科学类学术著作须为10万字以上,人文社科类著作须为15万字以上。
第十条学术论文(含理论文章)要求的第一作者以自然排序认定,即第一名序。
第十一条博士生取得的学术成果应公开查询,并提交相应的检索查询证明、成果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博士生取得的学术成果未达到本规定要求,可以申请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离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取得的学术成果达到本规定要求,可申请学位。超出规定的学位申请年限,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吉农大字〔2019〕310号)、《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吉农研字〔2014〕11号)同时废止。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以本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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