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取得学术/实践成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新形势下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需求,全面提升博士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实践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要求的学术/实践成果是指博士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且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博士生的第一署名单位及学术/实践成果的第一归属单位均须为吉林农业大学,博士生及相关单位在学术/实践成果中的排序均按自然顺序认定。取得的学术/实践成果应真实、有效且可核验,学术成果应提交相应的检索查询证明,实践成果应提交相关正式佐证材料。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学科所属门类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进行划分。
第四条 博士生学位论文首次评审结果全部为A,且评审平均分达到90分及以上,在申请学位时可不作学术/实践成果要求。
第二章 学术型博士取得学术成果要求
第五条 农学、理学、工学、医学门类学术型博士生学位论文首次评审结果若不满足本规定中第四条,则应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科学院一区SCI收录期刊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的领军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科学院二区SCI收录期刊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的梯队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第六条 农业工程一级学科学术型博士生学位论文首次评审结果若不满足本规定中第四条,则应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科学院一区、二区SCI收录期刊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的领军期刊、梯队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以第一作者在E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第七条 达到在校最长学习年限的农学、理学、工学、医学门类学术型博士生,学位论文首次评审结果未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按本条规定执行,不再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学术成果要求。申请学位时,应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科学院一区、二区SCI收录期刊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的领军期刊、梯队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第八条 管理学门类学术型博士生学位论文首次评审结果若不满足第四条,则应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一)在SSCI收录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中国科学院分类为农业经济与政策。
(二)在SSCI收录期刊或中国科学院三区以上(含三区)SCI收录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CSSCI收录期刊(核心版或扩展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三)在CSSCI收录期刊(核心版或扩展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CSSCI收录期刊(核心版)。
管理学门类学术型博士生至少有1篇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SSCI、SCI、CSSCI收录期刊(核心版或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其余学术论文可以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
第三章 专业学位博士取得实践成果要求
第九条 农学、理学、工学、医学门类专业学位博士生学位论文首次评审结果若不满足本规定中第四条,则应取得下列实践成果之一:
(一)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博士生为第二发明人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件。
(二)以完成人获得国家(省)审(认)定新品种、新产品、新药1项。同一项新品种、新产品、新药仅可用于1名专业学位博士生申请学位。
(三)以完成人参与制定并正式发布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1项,排名前6位;或参与制定并正式发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1项,排名前3位。同一项标准成果仅可用于1名专业学位博士生申请学位。
(四)以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等次及排名不限;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1项,一等奖排名前10、二等奖排名前6、三等奖排名前3。同一个奖项仅可用于1名专业学位博士生申请学位。
(五)以完成人参与的品种或技术,入选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的农业主导品种或主推技术1项。同一项农业主导品种或主推技术仅可用于1名专业学位博士生申请学位。
(六)以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博士生为第二完成人撰写的研究报告或政策建议,被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实质性采纳。
第四章 学术/实践成果认定
第十条 博士生提交的学术/实践成果及相关佐证材料,应由导师对成果的相关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明确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以学术论文作为申请学位成果的,论文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学术论文应发表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正式学术期刊是指具有 CN 刊号或 ISSN 的期刊,不含增刊、专刊、年刊、会议论文集等。
(二)发表在各类学术期刊上的书评、访谈、会议综述以及广告页等非学术论文形式的文章,不作为学术成果认定。
(三)在 SCI、SSCI 收录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为原创研究论文(Article)或综述性论文(Review)。
第十二条 学术论文的期刊类别、收录情况、分区及有关目录认定,以相关检索数据库或正式发布的目录信息为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国科学院期刊分区以《2025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升级版)》为认定依据。
(二)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领军期刊、梯队期刊的认定,以论文发表当年度《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项目》公布的名单为认定依据。
(三)CSSCI 收录期刊(核心版)、CSSCI 收录期刊(扩展版),以论文发表当年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目录》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目录》为认定依据。
(四)在中国科学院预警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认定,以中国科学院2025年发布的《国际期刊预警期刊名单》为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 以实践成果作为申请学位成果的,应根据成果类别提交相应的正式佐证材料:
(一)以授权发明专利作为申请学位成果的,应提交专利证书。
(二)以新品种、新产品、新药作为申请学位成果的,应提交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发布的审定、认定等正式证明材料,以及能够证明申请人完成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三)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作为申请学位成果的,应提交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发布公告,以及能够证明申请人起草人身份和排序的材料。
(四)以科技奖励作为申请学位成果的,应提交获奖证书、正式获奖文件或获奖公告等能够证明奖项名称、奖励等级及申请人完成人排名的材料。
(五)以农业主导品种或主推技术作为申请学位成果的,应提交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文件、公告或目录,以及能够证明申请人作为完成人参与该品种或技术的相关材料。
(六)以研究报告或政策建议作为申请学位成果的,应提交研究报告或政策建议原文,以及有关党政机关出具的正式采纳证明、领导批示、正式文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成果被实质性采纳的材料。
上述实践成果的佐证材料应能够证明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申请人在成果中的身份、排序或实际贡献。相关材料不能完整证明上述事项的,申请人应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博士生取得的学术/实践成果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学位申请要求,但已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离校。博士生毕业时学术/实践成果尚未达到本规定学位申请要求的,在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年限内,取得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学术/实践成果后,可以提出学位申请。博士生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年限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24级博士研究生起执行。2023级及以前入学博士研究生继续执行《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吉农大字〔2025〕171号),待该文件不再有适用对象后废止;《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吉农大字〔2024〕11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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